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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新增內容梳理(一)
2016年12月,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出臺。本次修訂新增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運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準、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標準,并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的部分修改對審查標準進行了相應修訂,同時刪減、新增了審查案例,豐富、完善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的內容。
以下為關于對“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運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這三部分新增內容的梳理,以供參考學習:
1、聲音商標的審查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八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1)聲音商標禁用條款審查
聲音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條款審查。適用《商標審查標準》第一部分的規定。
(2)聲音商標顯著特征審查
①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質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征。
②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
例如: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廣告用語或普通短語;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
(2)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
①聲音商標之間相同、近似審查:
兩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②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相同、近似審查:
聲音商標中語音對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與可視性商標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讀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判為相同或近似商標。
2、審查意見書的適用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1)審查意見書是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規定的可能性等情形,要求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做出說明或者修正,補充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等證據材料的程序。
(2)適用范圍:
①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②在報紙、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請注冊含有國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期刊出版許可證》等。
③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商標注冊申請為顏色組合商標或者聲音商標并且據申請文件尚不足以確認其具有顯著特征,經申請人再行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后,可能予以初步審定的;
商標注冊申請包含非顯著部分并且因此不應予以初步審定,經申請人修正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④確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情形。
(3)審查意見書應以申請件為單位適用并且以一次為限。
3、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商標形式審查中,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除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實質審查中予以駁回;對代理服務項目按照普通商標申請進行審查。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暫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第4506組內的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