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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提撤三,應如何進行答辯?
商標一直在使用,卻被提出“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銷申請”,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提交哪些資料給商標局,如何進行答辯呢?
首先,大家應該清楚何為商標撤三申請。注冊商標被提出“撤三”即商標程序中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銷申請”,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該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要求商標的注冊人以使用為目的的來申請注冊商標,如果是只申請注冊商標,而不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即便商標成功注冊后“任何人”也可以對注冊滿三年的商標提出“撤三”申請。同時也可以避免有人長期不使用注冊商標而不當的占用社會公共資源。
《商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通過上述兩個條款可以看出:1撤三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2撤三申請的客體為注冊已滿三年的商標;3撤三答辯的主體為商標注冊人(使用證據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標的被許可人);4撤三答辯提交的內容為注冊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
在《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中可以看出,使用證據要提供“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并且是要起到“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當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時,權利人可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商品實物原物或照片
2生產證據(生產合同,生產過程中與商標有關的照片)
3銷售證據(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對方打款證明等,需要與商標有關,并且合同中的價格與發票價格、打款證明價格一致)
4宣傳證據(廣告、宣傳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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