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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商標權屬之爭塵埃落定
因商標近似,玉樹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江源藥業公司)稱蘭州嘉偉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嘉偉公司)申請注冊的“三江源”文字商標侵犯了其受保護的馳名商標權,遂將嘉偉公司起訴至法院。日前,省高院對該案做出終身判決,判令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冊商標。
案情 侵害馳名商標權 三江源藥業公司訴至法院
2001年6月,原告三江源藥業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圖形+三江源文字”的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使用在原告及其所屬主要經營的“三江源牌冬蟲夏草”“三江源牌玫瑰精油”等為代表的冠以三江源品牌的中藥材、土特產品、保健食品等系列產品包裝上,現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獲得過多項榮譽,并于2006年6月1日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嘉偉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冊成立,2011年8月2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三江源”文字商標,2014年3月嘉偉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被告蘭州文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利公司),至今該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原告認為被告嘉偉公司注冊的“三江源”文字商標侵害了其受保護的馳名商標權,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標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嘉偉公司申請注冊“三江源”文字商標構成侵權。判決:嘉偉公司和文利公司不得使用或轉讓“三江源”文字商標;嘉偉公司支付三江源藥業公司訴訟維權費用20000元。宣判后,文利公司與嘉偉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省高院二審考慮了三江源藥業公司商標的馳名程度即顯著性和知名度,還比較了兩商標的近似程度。三江源藥業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覆蓋了“三江源”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同時也考慮到利益平衡問題即“三江源”文字商標還未實際使用,如判令禁止使用不會給商標持有人造成較大經濟利益損失等因素,本案有必要判決禁止被告使用侵權商標,遂依法做出上訴改判。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具有兩大典型意義:
1.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兩個注冊的商標之間發生商標權沖突,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同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并有權要求禁止使用。本案一審法院的判由著重強調惡意搶注商標,但是否屬于搶注、搶注是否惡意,一般不好認定,即使能夠認定,依照商標法這也是針對商標注冊行為宣告無效的依據,而不是作為商標侵權糾紛受理的依據,所以二審判決對此予以糾正是有必要的。
2.能否給予馳名商標保護,不僅取決于所保護商標的馳名程度,還取決于被控侵權商標的使用能否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程度,即要符合保護的必要性原則。本案二審考慮了“圖形+三江源文字”商標的馳名程度即顯著性和知名度,還比較了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尤其是注意到核定使用商品在特定市場中屬于關聯性商品,“圖形+三江源文字”商標的知名度覆蓋了“三江源”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同時也考慮到利益平衡問題即“三江源”文字商標還未實際使用,如判令禁止使用不會給商標持有人造成較大經濟利益損失等因素,本案有必要判決禁止被告使用侵權商標。
新聞來源:蘭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