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在我國規定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屆滿后如果商標注冊人還想使用該商標,就可以通過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方式使商標專用權得以延續。
《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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