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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規: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將被罰
8月1日,一批旨在規范社會經濟、生活的新法新規將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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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將面臨巨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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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將面臨巨額處罰
近年來,在醫藥、汽車售后市場、農業機械等領域,一些企業利用自身知識產權限制別人與其競爭,如惡意不授權、試圖通過索賠索取不合理費用等現象頻發。這不僅會阻礙創新和損害競爭,還背離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更易引發壟斷問題。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否則將面臨巨額處罰。
《規定》是對反壟斷法第55條(即“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的首次細化,全文共19條,主要規定了6個方面的內容。
明確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
禁止利用行使知識產權方式達成壟斷協議。規定了安全港規則,明確了適用安全港規則的要件,便于經營者對自身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合法性進行預判。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明確了涉及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和推定規則。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因素,但不能因為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而直接被推定為其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對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上述行為的構成要件、表現形式等作了細化規定。
細化專利聯營、標準中的專利權行使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情形。其中,對利用專利聯營實施壟斷協議予以禁止,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聯營管理組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了列舉性規定;對標準制定和實施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構成的壟斷行為作出了規定。
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行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框架,明確了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步驟。
明確法律責任和具體罰則。對于企業打著保護知識產權旗號實則限制或排除競爭對手、甚至壟斷市場的行為,企業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則可能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