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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孩”書名不侵犯他人商標權
作為涉及從零歲幼兒到學齡前兒童的系列圖書,云南出版集團公司與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為很多孩子開啟了一段段精彩的知識探險之旅。然而,在該系列圖書深受幼兒讀者喜愛之際,卻收到一封涉嫌侵犯他人“小小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律師函,云南教育出版社遂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由此,雙方圍繞著“小小孩”的權利范圍與使用性質展開爭奪。
日前,這場因“小小孩”而起的侵權紛爭塵埃落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云南教育出版社將“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作為涉案圖書名稱使用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對他人“小小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書名“撞車”
記者了解到,2011年7月,云南出版集團公司與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發行了《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系列圖書,分為“人體篇”“動植物篇”“科學篇”“自然篇”4本。在上述圖書封面上半部分均印有圖書名稱“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名稱右下角標注“人體”“動植物”“科學”或“自然”字樣;封面圖書名稱均分4行印刷,第一行以較小黑色字體印刷“小小孩的”字樣,第二行以多種顏色突出印刷“101”字樣,后以較小彩色字體印有“個”字樣,第三行以黑色適中字體印刷“好奇問答”字樣,第四行靠右側印有“人體”“動植物”“科學”或“自然”字樣。
2014年3月18日,云南教育出版社方面收到吉林省長春市小孩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發出的律師函,律師函中稱其《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系列圖書在商品名稱中使用了“小小孩”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與商標權人的相關商品存在聯系,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犯了王竹的“小小孩”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云南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表示如到2014年5月1日之前云南教育出版社未處理此事其將啟動司法程序。
據了解,吉林省長春市小小孩經貿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兒童玩具、圖書、服裝銷售等。2008年9月,王竹提出涉案第6964977號“小小孩”商標的注冊申請,2010年7月,該商標被核定使用在書籍等第16類商品上。
在王竹為其設定的上述時間點3個月后并未啟動司法程序解決涉案爭議,云南教育出版社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其主張:“小小孩”是對幼兒群體的通用稱呼,而且市場上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小小孩貼貼畫》《小小孩睡前故事》及《小小孩愛上學系列》等圖書均以“小小孩”作為書籍名稱使用,“小小孩”是圖書市場中表明讀者群體的通用詞匯。
終審有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書中雖然使用了“小小孩”字樣,但“小小孩”屬于涉案圖書書名“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的一部分,與涉案圖書內容針對的讀者群體相一致,當相關消費者看到這個書名時并不能與“小小孩”商標建立起直接的聯系,更多的是將圖書針對的讀者即年齡較小的兒童相關聯。因此,該使用方式并沒有起到表明圖書來源的作用,而是作為一般圖書名稱的使用,故該使用行為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云南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圖書名稱中使用“小小孩”字樣的行為,不構成對王竹的“小小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隨后,王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云南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圖書中使用“小小孩”字樣,是否構成對王竹擁有的“小小孩”注冊商標的使用并構成侵權,二審法院指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原則上都應當是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說非商標使用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才能構成商標侵權。而某些對商標標識的行為即便表面上似乎構成對商標的使用,但由于該標識本身所具有的某些非商標含義,如果行為人是在商標標識本身所具有的非商標含義上使用該商標標識,則不宜認定為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說即便這種使用在表面上構成對商標的使用,也會由于其具有的使用正當性而不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小小孩”由“小”和“小孩”組成,“小小孩”的本來含義一般是指較小的兒童,其具有一定的指代幼兒的作用,“小小孩”的商標含義并不能消除其本來含義,或者說“小小孩”的商標含義一般不能排除他人在本來含義上使用“小小孩”。換言之,“小小孩”所具有的本來含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并不能排除他人以恰當的方式合理地使用“小小孩”3個字本身所固有含義,即不能排除他人使用“小小孩”來指代幼兒。因此,不能將“小小孩”這一帶有本身含義的詞匯完全由權利人專享,從而排除公眾的合理使用,否則必將擴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并不合理地限制社會公眾對文字固有含義的使用。
該案中,涉案商標“小小孩”系為注冊在書籍等商品上的商標,其本身并非核定使用在出版類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當其與出版機構相分離,亦與特定作者、編者相分離時,其商標的價值更多的體現在系列圖書的品質保障或風格特點等圖書內容本身的區別功能。
從王竹提供的其授權出版的“小小孩”圖書及目錄等在案證據來看,種類涉及從零歲幼兒到學齡前兒童的多種圖書,內容豐富,風格多樣。在這些“小小孩”系列圖書中并沒有內容的關聯性或風格的一致性。此外,結合涉案圖書中使用“小小孩”的情況來看,“小小孩”屬于涉案圖書書名“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的一部分,與涉案圖書內容針對的讀者群體相一致,當相關公眾看到這個書名時并不能與涉案商標“小小孩”建立起直接的聯系,更多的是將圖書針對的讀者即年齡較小的兒童相關聯。
綜上,法院認為云南教育出版社將“小小孩的101個好奇問答”作為涉案圖書名稱使用的行為,并未起到表明圖書來源的作用,而是作為一般圖書名稱的使用,故該使用行為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對王竹擁有的“小小孩”注冊商標的使用亦不構成商標侵權。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