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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華”遭遇“才華”痛失商標
一方是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財華”,一方是曾多次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才華”,兩者僅有一字之差,由此引發分別位于吉林省與福建省的兩家具企業之間的一場商標權屬之爭。
日前,隨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生效,這場家具類商品上的“財華”與“才華”商標糾紛塵埃落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核準注冊在家具、床等商品上的第10358541號“財華”文字商標(下稱爭議商標),與在先核準注冊在床架(木制)、家具等商品上的第6275535號“才華CAIHUA”文字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判決維持了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裁定結果。
據悉,針對上述一審判決結果,吉林財華公司未提起上訴,目前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同音引爭議
據了解,該案爭議商標由吉林省通化市輝南縣財華木制品家俱有限公司(下稱吉林財華公司)于2011年12月提出注冊申請,2013年3月被核準注冊。
據吉林財華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吉林財華公司前身為吳桂才于1994年4月成立的輝南縣撫民鎮北關村財華木材加工廠(下稱財華木材加工廠),該工廠于2011年1月注銷后的次日吉林財華公司成立(吳桂才系該公司董事長)。該負責人表示,吉林財華公司一直以“財華”作為企業品牌對外經營,經過其長期大量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014年7月,爭議商標曾被認定為吉林省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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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4月 17日 總 第 312 期
2013年7月,福建才華家具有限公司(下稱福建才華公司)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針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
據了解,福建才華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葉昌才,葉昌才同時系成立于2004年1月的福建省南平市松溪縣才華床墊廠的法定代表人與經營者。2012年2月,葉昌才成立了松溪縣才華家具廠,2013年4月該公司經核準更名為福建才華公司現名稱。
引證商標由葉昌才于2007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2月被核準注冊。2013年7月,引證商標注冊人變更為福建才華公司。2010年12月與2013年12月,爭議商標兩次被認定為南平市知名商標;2014年10月,爭議商標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呼叫相同,且福建才華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商評委裁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商標被撤銷
吉林財華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公司主張爭議商標經過其長時間大量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市場混淆,據此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吉林財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在其申請注冊之時已能夠區分于引證商標,從而具備注冊條件。
同時,法院指出,即便考慮爭議商標注冊之后的使用情況,由于吉林財華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形式單一,使用范圍和影響力有限,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當數量的消費群體,相關公眾足以將其與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近似標志相區分。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吉林財華公司相關人士表示,該公司目前并未進入福建才華公司所在地的市場,且并未與對方在市場上產生直接的競爭與利益沖突。在上述一審判決作出后,該公司考慮此類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往往需要付出較高的時間與人力、財力等成本,以及提出上訴后案件走向及結果仍存在不確定性等因素,結合該公司自身的實力,其決定放棄對“財華”商標及品牌權屬的追索,即放棄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吉林財華公司已籌備啟用新的商標及品牌。
總部綜合發展部 石磊 點評
在本案中,“財華”商標于1994 年開始使用,而“才華” 商標則于2007 年才開始使用。雖然“財華”商標在使用時間上早于“才華”商標,但是,我國實行的是在先注冊制度。因為“才華”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早于“財華”商標,所以“才華” 商標可以成功地使“財華”商標無效。在此,建議企業在使用商標前或者剛剛使用商標時,一定要將商標進行申請注冊,以免因為申請時間的延后導致商標使用被影響。
商標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緊密相關,是無形資產積累的重要載體,隨著企業的成長商標的價值也不斷增長。企業在建立初期開展商標注冊工作時,首先應對相關商標進行精準的查詢分析,避免與他人在先商標等產生權利沖突,對企業造成類似于吉林財華公司所遭遇的不必要的損失。
同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保留好對商標的使用證據。在本案中,雖然吉林財華公司主張其“財華”商標存在在先的大量使用并且具備很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但其卻無法提供證明該主張的有效證據。可見,該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并沒有很好地保留對“財華”商標的使用證據。如果有證據可以證實其上述主張的話,那么將會給本案的判決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 建議企業負責人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重視和保留好商標的使用證據,以備不時之需。